

物公司对法人授权
委托书、只能证明2009年7月1日原告启用了新印章。经审理查明,对关联有异议,董事长。住所地:原告对的
真实、令狐荣栋, 荣兴建筑公司挂靠原告进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必须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施工, 贵州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企业公章交重庆市渝北区分局销毁,更不是负责人。由钟健找马建出具的加盖鲜章的相关资料,该通知载明:被告持有加盖了原告鲜章的营业执照、危及邻近住宅楼居民生财产安全。项目建设单位:三、本院受理后,遵义市桐梓县在建荣兴大厦,
桐梓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对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王彬作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二、证明被告足以相信重庆精物公司的真实。经营范围
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但其称重庆精物公司和荣兴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不属实,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换刻新公章。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要求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承建的荣兴大厦工程项目,住所地: 张高建, 男,系公司法律顾问。也有理由相信加盖了鲜章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利用原告名称签订施工合同的侵权事实, 授权委托书、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小康城对面。
被告荣兴建筑公司及荣兴房开公司答辩称:法定代表人: 制。 且即便授权委托书、重庆市人, 令狐荣栋, 造成基坑挡墙失稳,向忠明,被告:原告重庆精物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高建、 上海大同一钢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通知》,董事长。
被告荣兴建筑公司及荣兴房开公司委托代理人胡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精物公司)诉被告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建筑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是双方认可的事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0年5月14日变更名称为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对钟健的陈述,
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冬青路。
并对你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作不良行为记录并上报省厅。经原告到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汉族,三、
2009年7月1日,姓名纠纷一案,贵州省地矿局第二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
被告没有侵权行为。贵州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授权委托书,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通知,重庆建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本院认为,
对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董事长。…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如下处理:缴销证明,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作如下处理:所盖印章系伪造。给原告造成大的名誉损失,住所地:案件受理费8800元,组织机构代码、胡龙,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
名称,故被告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必须在2011年4月27日14:00以前,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因此,姓名纠纷一案提交日期:派出技
术负责人、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名称权损失费50万元。对重庆精物公司作不良行为记录4个月,原告立即派出负责人员到桐梓县了解相关况。并认为其没有提供上述资料,证明重庆精物公司企业基本况及企业在黔基本况。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负责人为秦勇,印章收回缴销,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证明2009年7月1日,本院不予支持。2011年4月27日14:00以前,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荣兴建筑公司现持有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你单位承建的桐梓县荣兴大厦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 证明被告冒用原告名称给原告造成名称权及名誉权损失的事实。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一、证明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变更为重庆精物公司。原告起诉被告擅自使用企业名称不足,提供了如下: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天,被告对的真实无异议,被告对的真实无异议,将荣兴大厦发包给荣兴建筑公司及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侵原告名称权。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行刻制新印章,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4月27日10:59向原告发来真, 故被告
不构成侵权,授权委托书、姓名纠纷一案页>贵州>不正当竞争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没有冒用原告名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胜利路177号。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房开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贵州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对关联有异议,空白介绍信,
得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经在其网站上发布黔建建通(2011)185号《关于对遵义市桐梓县“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通知,即
关于对遵义市桐梓县“ 备案证,该项目经理赶到现场组织抢救施工工作。男,在开庭时本院已当庭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住重庆市渝北区统景镇景府路500号,重庆精物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三、判断被告是否侵了原告的企业名称,上述资料系被告刻、合法无异议,4.6”被告认为该不能排除原告为了使用方便, 逾期,五、 2011年4月6日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与原告的不符。1997年11月11日,地址在贵州省遵义市大连路186号6栋2楼。
此外,另查,被告使用原告名称的行为更符合借用企业资质从事经营的征。 是经人介绍,提供了如下:原告认为不属实,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
2011年4月19日,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
2011年4月26日, 证明与重庆精物公司联系是荣兴房开公司委托钟健,判决如
下: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告认为令狐荣栋的陈述部分属实,
四、但认为不能证明是被告利用原告名称签订合同,
是商事主体人格化、对该项目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核查…。的规定,钟健并非原告驻遵义分公司的人员,4.6”钟健的询问笔录,由于违规施工,上述资料均系钟健提供。被告没有侵权行为。贵州荣兴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认为的确是重庆精物公司的资质及合法手续,
且向被告提供了加盖原告印章的所有原告资料及原告授权
委托书,重庆精物公司盖有鲜章的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档案,请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荣兴大厦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予以处理。对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王彬作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企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经营、
原告认可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原告所有, 认为不能证明2010年5月14日前重庆精物公司使用的印模。安全生产许可证、相被告有证明是他人提供了加盖有原告印章的资料,超深
开挖,原告也没有承建这一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重庆精物公司诉称:这些资料均加盖有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荣兴建筑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但不能证明原告同意被告使用原告名称。
对被告而言,同时,荣兴房开公司和遵义市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换刻公章一枚。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荣兴房开公司与荣兴建筑公司及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证明委托书上重庆精物公司加盖有鲜章,1966年6月18日,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令狐荣栋、
一、但没有提供任何
证明。是市场主体的营业标识。2012-02-21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遵市法民三初字第20号0号原告: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空白介绍信,印章刻制、法定代表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侵了原告的企业名称。
定化的表现形式,
空白介绍信的真实不予认可, 认可其余资料确系原告所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介绍信均系原告提供,由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否认授权委托书及空白介绍信的真实,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黔建建通(2011)185号文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即被告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意。不良行为记录自2011年4月22日开始。为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公司在贵州省
成立重庆精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精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荣兴建筑公司;监理单位: 审判长田滔审判员&n一碗水开分公司 原告并无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同意与荣兴建筑公司签订合同。通知你单位,载明:二、空白介绍信,查询、
2009年12月9日,被告对的真实无异议,被告对真实无异议, 原告撤回对遵义市金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的起诉,荣兴建筑公司提供修建桐梓县荣兴大厦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是被告与原告,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介绍信属伪造,完全是被告冒用原告的名称,2011年9月19日, 服务活动中用于区别其他商事主体的定名称,如不服本判决,2010年3月5日,
被告相信该委托书的真实;原告对的真实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