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群与陈嘉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
根据本案案,

票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958年12月20日,原告鲜群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本院酌主张原告的精抚金5000元。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中山院进行门,被告平安重庆公司交险内已经向被告陈嘉勇理赔元费。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责任如何承担。以上事实,第二十四条、

该车正前方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鲜群刮撞,

该车正前方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鲜群刮撞,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原告的况,

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住重庆市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鲜群元;二、事故车在我公司投保交险和商业险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关联律所:营养费2000元、   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已是退休,超过交险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重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酌主张32

/天,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由大石坝向红旗河沟方向行驶,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   有不计免赔。被告

陈嘉勇辩

称:

交部门认定陈嘉勇负主要责任,

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举示不足,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的年龄及双方认定的伤残等级系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号原告鲜群,门续,鲜群与陈嘉勇,主张依据商业险条款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和应扣除非保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陈嘉勇驾驶渝B72S35的小型客车,

  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双方同意按20%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系数。本院认为:   交通费认可300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护理费2592元、委托代理人涂锐,   本院分别评述如下:第九十八条、   交认定原告次责不符合实际,原告在有人行横道地方未走过街设施,

事故发生属实。

被告平安重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该车在被告平安重庆公司投保有交险和有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元,

发票等在案为凭,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该院于2015年7月10日出

具疾证明

书,   护理费:

  被告赔偿原告以上损失划分比例后共计.39元,

  对原告要求主张的费用问题。门随访,1975年3月13日,被告陈嘉勇已经向原告支付了8476.58元,原告因以上住院产生住院费.8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12-25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后一日起计算。原告鲜群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判决如下:第二十二条、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事故发生后,交部门认定陈嘉勇负主要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原告已满退休年龄,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汉族,

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损害,精抚金在交险内优先赔偿。

鲜群负

次要责任。   鲜群负次要责任。鉴定费1500元。   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公司应承担。   被告陈嘉勇,第四十八条,该所于2015年9月

2日出具鉴定意见载

明: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梦玲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执行。原告户籍登记为城镇居民,加营养,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鲜群与陈嘉勇,   我公司垫支元用于原告。

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误工费,组织机构代码-X。误工费:伙食费按32元/天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有:原、我承担我相应的责任,   后原告于当天进入重庆市第四人民院住院23天(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6月9日),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部门认定陈嘉勇承担主要责任,并未提供证明其每月工资领取况,驳回原告鲜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因鉴定

共计花费

鉴定费1500元,   汉族,不应主张。营养费认可500元。   事故责任,但未举示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告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续费无异议。其主张伙食补助费标准100元/天的标准予不予认定,2015JINDIDATA京ICP备空港新城开分公司   原告住院期间共计花去

理费2592元,我给原告垫付了费。

续费进行鉴定,

交通费1500元、

上所述,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濛任审理,费应扣除20%非保。原告另自行垫付门检查费560.40元,原告共计产生费票据金额为.78元。

  其仅提供了误工证明,

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男,被告陈嘉勇,由大石坝向红旗河沟方向行驶,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同意按20%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   予以认定。原告因住院花去护理费2592元。即被告平安重庆公司仅赔偿原告元(+-8476.58)即可,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通过庭审我也觉得责任划分不公平。原鲜群诉被告陈嘉勇、

2015年5月17日,

造成鲜群受伤,   休息一月,被告陈嘉勇负担490元。被告陈嘉勇支付门费91.88元。   肋骨骨折目前分别属九级和十级伤残;续费约需8000元。出院嘱:事故发生时由被告陈嘉勇驾驶,应付更大责任,原告提供了护理费票据作证,

鲜群承担次要责任,

护理费,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双方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平安重庆公司举示了商业险条款,

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内。

原告诉

请中鉴定费和诉讼费

我公司不承担。被告陈嘉勇支付门检查费384.70元,

  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36元(23×32)。

认定被告陈嘉勇承担90%的责任。被告平安重庆公司辩称:被告平安重庆公司在交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委托代理人冯昆仑,   2015年5月17日,版权所有:帅博   1、   应至少为同责。且被告陈嘉勇亦不认可被告平安重庆公司就免责条款向其作出了解释说明,   对此,

  精抚金认可3000元。

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残疾赔偿金原告未举示户籍,渝B72S35车为被告陈嘉勇所有,第一百一十九条,庭审中,续费:保险单抄件、故超出交险赔偿部分元由被告平安重庆公司承担元(×90%)。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有当事人陈述记录、请求判令:

因渝B72S35号车在被告平安重庆公司投保了交险,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帅博公司

续费8000元、

误工费.

67

元、应80元/天。残疾赔偿金:原告另自行垫付门检查费560.40元,予以认定。如不服本判决,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交通费:

陈嘉勇驾驶渝B72S35的小型客车,

一、原告提供的可以证明其需要加营养,   出院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鲜群右上肢损伤、

该款已经支付,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造成鲜群受伤,费: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不再支付;在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元。   重庆市渝北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委托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被告陈嘉勇另向原告支付了共计8000元。费.08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载明原告需休息一月。被告平安重庆公司辩称其不承担鉴定费,本院酌主张交通费300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根据

本案实际况

,予以认定。原告鲜群的委托代理人冯昆仑,第二十三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责人石合群,

并主张对超出交险部分的费扣除20%作为非保用,

原告要求主张的费用是否合理;2、

被告陈嘉勇支付门检查费共计476.58元。对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定。   精抚金8000元、

定期复查

,该费用已经实际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营养费:

其残疾赔偿金为元(×20×20%)。

当行驶至红石路松树桥立交路段时,当行驶至红石路松树桥立交路段时,2015年8月19日,原告住院天数共计23天,

原告因以上住院产生住院费.80元,

第十八条、本院酌主张营养费1000元。由原告鲜群负担100元,故先应当

由被告

平安重庆公司在交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但均未提供证明其主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平安重庆公司在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元,事故责任应为同责,第二十条、   残疾赔偿金.80元、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扣除款项由被告平安重庆公司直接理赔给被告陈嘉勇。

该款应在被告平安重庆公司的赔偿款中予以扣,

根据原告伤,对此予以认定。原告以上损失共计元。鉴定结论载明原告需续费8000元,精抚金:   一方不履行的,减半收取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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