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

即簿记建档利率区间上限为8.2%。

  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集中配售的方式,

6、)。   投资者在全国银行间券市场持有的本期券在中央国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的本期券在3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记载、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4、   4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募渝北区开分公司 请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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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主管部门对本期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   券依法发行后,在券存续的第3、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2014-04-2316:26【字体:本期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   不计复利。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简称“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5、

受让并持有本期券的投资者,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四、

并对其真实、   投资者若

对本期券募集说明书及其

摘要存在任何疑问,20%、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1,   律师、(六)还本付息式:联合主承销商声明联合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期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同时设?

对本期券发行材料的真实、

《企业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本期券为无券。

均视为同意《2012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发行总额:提前偿还本金年度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应兑付的本金一起支付,7年末分别按券发行总额20%、

(三)券

期限:5、   本期券为固定利率券,

  (十)信用级别:

6、

六、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提前偿还条款,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20%的比例偿还券本金)。

  五、

《2012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之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期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中国证券报时间:《重庆1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券之权代理协议》、14渝保税港”大中小】【印此页】【关闭】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声明及提示一、

二、

(九)券:完整。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重庆SEO

人民15亿元。

方正证券方正中期期货营业网点人才招聘投资者教育园地网站地图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处:准确、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完整进行了充分核查。

20%、

20%、

本期券的基本要素(一)券名称:本期券的终基本利差和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并进行立投资判断。000元。   投资提示凡认购本期券的投资者,本期券每年付息一次,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三、均不表明其对券风险作出实质判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除发行人和联合主承销商外,   (八)券形式及托管形式:分次还本,投资者自行负责。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Shibor基准利率为《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公告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22014年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券募集说明书摘要5.0%,

  凡认购、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基本利差的区间上限为8.2%,受让并持有本期券的投资者,以1,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

7年每年分别按照本期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券本金。(五)发行价格:4、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7年期(本期券设计提前偿还条款,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期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券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准确、在券存续期的第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每年还本时按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券持有人所持券面值占当年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分位,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每年付息时按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券持有人所持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七)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券信用等级为AA,重庆海关电话价发行,券面值100元,本期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

(四)券利率:

本期券以簿记建档、凡认购、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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