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樵明淑诉被告江北支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王光生、王福平、
也是为了配合工作,东莞市南方商旅空运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取2280元收费收据一份(正式的头机票遗失)。后经石柱县沙子以及公安交部门作出由一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费3160元,

男,

4、该货车与摩托车发生挤,   财产损失2000元,8樵明淑在东莞泰源公司务工期间2009年度月工资明细表三张。被告江北支公司提供有书面答辩状(2页)一份,而邹学碧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房屋外,   诉讼费不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各一份。

待者安后,   认定上述事实,一家驾驶渝HM2996号两轮摩托车搭乘谭地菊从石柱县中益乡华溪村中心组往中益大坝(返回中益街上)方向行驶,生于1961年12月1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条例、与人民陪审员马小兰、

一家的亡应当说与我无关,

无需那

么长时间

本院向被告江北支公司收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单和该公司的机动车保险单各一份。

同时,长寿运输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王福平、生于1967年6月22日,

本院认

为:   原告之子一家于2010年1月22日因道路交通事故亡,并以应当支付和实际发生费用以及正式收据为凭。我公司与本案被告王光生之间系挂靠合同关系,仍给我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2、被告王光生、综上,亦应与我公司共同在交险范围内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请求由财保公司在交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一家亡赔偿金元,

务农,再按过错比例进行赔付。原告将我列为被告不当,   交保险费2307。

6、

  本案肇事车辆渝BR2898已在江北支公司投保了交险,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尚未超过交险限额,

  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0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男,根据公安交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到庭被告辩解,

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赔偿,综上,即樵明淑、2010年1月22日14时40分,   一家在超车时碰到该农用车后又碰撞到渝BR2898货车右侧货箱下水箱处,对飞机票和租车费本院予以认可。   5、原告的复印件一份。也无需59天,   在交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被告王福平辩称,由江北支公司在交险限额范围内赔付,长寿运输分公司、生于1974年4月21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支公司(以下简称江北支公司)。邹学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费元,   我停放的无牌农用车的车辆所有人是王福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原告之费用应直接由江北支公司在交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只能在交险限额赔偿(其限额为亡伤残赔偿金元,   住中益乡华溪村金华街9号。号:5。

靠路边还有相当的距离,

邹光碧承担故故的次要责任。   且当日被告王光生向长寿运输分公司支付全部投保费用。住中益乡华溪村中心组。当车行至大坝樵明江住房外道路段时,并证实从处地回家处理后事时支出的飞机票2280元和租车费880元均为樵明淑支付。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负责人吉

怀,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别代理)。   费用元)。就是我支付了丧费元,王福平、

依法由审判员谭弟武担任审判长,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安交部门给我划分了次要责任,但各被告拒绝赔付。原告樵明淑诉被告江北支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   被告王光生,王光生、2010年1月22日14时40分,王光生(车辆挂靠人)为乙方,对于公安交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精损失费5000元,长寿运输分公

、邹学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法官: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石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樵明淑,   务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重庆市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寿运输分公司)。

就其处理一家亡后的后事,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邹学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源泰公司出具证明樵明淑月工资一份。原告起诉将我列为被告不准确,另查明:

5。

女,

7、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樵明淑诉被告江北支公司、本案在开庭审理中,   由樵明淑参加诉讼即可,   故原告诉至本院,精损失赔偿5000元,   务农,

  王光生、

邹学碧、误工费严格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2009年3月2日被告王光生从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以元价款购买南骏牌汽车一辆,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而且我的车在前,事故车渝BR2898号车在我处投保了交险,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王福平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一家未满14周岁,

  7、

被告邹学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北支公司、导致摩托倒地一家当场亡,1、号:其主张误工费无法律依据。当行至大坝樵明江住房外道路段处时,无责任险限额亡元,在该合同中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玉献回家处理一家的安事宜,   

,邹学碧、   双方发生争议,共计元。1、合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   本院于2010年2月25日受理后,且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在卷佐证,误工费6150元,我与前夫玉献离时将孩子一家由我抚养。对原告请求的精损害赔偿、   3、原告请求的误工费6150元(即向源泰公司请造成的误工)过高,

徐红萍组成合议

庭,生于1973年6月1日,2、被告长寿运输分公司只

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车辆挂

靠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交通费应据实主张,

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长寿运输分公司、土家族,原告樵明淑诉被告江北支公司、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我外出务工后,源泰公司出具的请单三份。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加新路1—63号。

交通费3160元,我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支公司经理。故请法院公正判决。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如下书证:机构代码证号—4。故被告王光生先行向原告支付丧费元,

  原告请求精损失费5000元根据渝高法(2006)223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新牌坊开分公司

1、事实上我亦不应承担。认定由我承担次要责任,我请求预留应赔偿受伤的谭地菊的费用。但并不影响车辆的通行,恳请人民法院酌予以减少。

精抚金请求过高,

发生事故时我已外出,   同日又以长寿运输分公司的

名义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公

司缴纳交险保险费1850元,1、被告王福平将其无牌号的农用车交给邹学碧驾驶后停放在公路右边。5。土家族,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况审查认定。赔偿标的在第三者责任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家之父玉献已书面向本院提出放弃本案诉讼,而我停放的地点蝇然停放在公路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由于被告王光生所驾驶南骏牌渝BR2898号车辆挂靠在长寿运输分公司,

  上述书证,王光生、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江碧,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陈江碧,土家族,张华的复印件以衣收取樵明淑的租车费收条各一份。

被告王福平、

  4、我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六支路1号附2号。事实上我是没有责任的。住中益乡华溪村金华街44号。   王

平及代理人刘志伟,无非是为了平息纠纷而已,3、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160元,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与误工费数额过高,谭地菊受伤的交通事故。正好右侧停放一辆无牌无后挡板的农

用货车(系邹学碧驾驶的王福平的农用货

车),被告王福平,中

益乡向王光生收取一家的亡丧费元的收据复

印件两张。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请求。费1000元,邹学碧未提

车身向左翻一家倒地,

先碰撞到停放农用货车,并不知道发生的具体经过,原告之子一家无证驾驶车牌号为HM2996号两轮摩托车从石柱县中益乡华溪村中心组(关口岩)处搭乘谭地菊往中益大坝行驶,   一家驾驶摩托车从渝BR2898号车右侧超车时,

被告王光生驾驶的渝BR2898号货车在江北财保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制险,

本院予以采信。再按法律规定办理,   原告2009年在广东省东莞源泰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务工,而实际上我是没有责任的。并要求支其误工费。乙方所购车辆在挂靠期间的相关事宜由甲方负责解决,6、王福平、我公司并非案件的直接侵权人,20元。王福平、即3150元÷30天×15天为1575元。本站导航被告王光生仅支付了丧费。5、虽然在诉状请求上不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

  所以公安交部门也未划分由我承担责任,

住中益乡华溪村中心组54号。

前方一辆车牌为渝BR2898号货车正同向行驶,

故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把我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事故发生后,可酌考虑15天为宜,三是一家的摩托车撞上右边停放的车辆后再回撞上我车右侧油箱上,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险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原告的行为不妥。经庭审质证,原告樵明淑诉称,

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

2、土家族,月平工资为3150元。被告王光生向本院提供有:

符合法律规定。

4、谭地菊受伤的交通事故。

并挂靠在该运输分公司,

  故被告王光生、该保险是我交的保险费。营业执照、挂靠车辆的保险费由乙方全额支付。被告王光生驾驶的渝BR2898号货车在一家前面同向行驶,王光生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导致一家颅脑严重受损当场亡,被告长寿运输分公司书面答辩称,   被告王光生辩称,即2010年1月22日于1月31日;2010年2月1日至2月28日;2010年3月1日至3月21日,   长

寿运输分公司经本院票唤未到庭

)。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交来源泰公司的请单三份:且原告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江北支公司赔偿,被告江北支公司书面答辩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

干解释和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中益乡出面做工作,共计59天,

被告邹学碧,

仅仅是在公路边上。

并就在当日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即商业险)。并于同日重庆吉龙商贸有限公司长寿运输分公司为甲方,财产损失100元。二是他超车是走的我车的右侧,   共计元。造成摩托车发生挤,被告王光生、并以该分公司的名义向江北支公司投保交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2份。然后撞在BR2898货车右侧货箱的水箱上,务农,一是一家与我是同一方向行驶,邹学碧、属况紧急,并提出先由王光生支付者丧等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我的农用车交由邹学碧驾驶,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致使渝BR2898号货车右侧后轮辗,被告邹学碧辩称,时间过长,并不是影响道路人行和车辆的行驶。请求江北财保公司在交通事故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其子一家亡的亡赔偿金元,仅管原告不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由江

北支

公司在交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由已故一家承担主要责任,在该保单上的责任限额为亡伤残赔偿金元,误工费6150元,不致于事态的扩大,故江北支公司依法应承险责任,还查明: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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